李远山 发表于 23-7-9 13:19:00

洛阳烧烤剪刀刺杀案嫌疑人是正当防卫吗

本帖最后由 李远山 于 23-7-9 13:28 编辑

   7月5日凌晨4点50分左右,洛阳市某县城关镇的一处烧烤摊铺,两伙正在用餐的青年人突然间起了争执,进而发生推搡打斗、互掷塑料凳酒瓶等较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经人调解劝阻,冲突没有进一步升级,打斗暂歇,双方各自回到座位上稍微平静下来。   之后,一名黑衣男子(嫌疑人程某)走到这群白衣人中间,貌似求和道歉。一穿白色圆领T恤、灰色短裤和凉拖鞋的男子(死者季某)用左胳膊勾住黑衣男子的脖颈,右拳连击其腹部三次。黑衣男子反击,用事先藏好的凶器(貌似小型剪刀)刺中白衣男子的胸部。致其受伤,后送医经治疗无效死亡。白衣男的同伙(刘某)见自己的人受伤,遂激动上前理论,也被黑衣男子用剪刀划伤脸颊。
   凶案发生之后,大家普遍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
   其一、白衣男子季某堪称“洛阳版龙哥”,他被黑衣男子刺伤直至最后挂了,完全是咎由自取,是嚣张跋扈、强行出头种下的恶果,不值得同情!   其二、黑衣男子本意是过来讲和的,态度也比较谦卑和隐忍。他在腹部挨了三拳之后才奋起回击,他是基于无奈无辜、被动防卸之后做出的反应,其行为至少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假使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也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那么黑衣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我们从心理学结合法律来探究一下一个细节。死者白衣男子用左胳膊勾住黑衣男子的脖颈,右拳连击其腹部三次,其心理显然是故意的,但是这种表现是有限度的,即:左手勾住对方脖颈,然后用拳头来教训,一边嘴里骂骂咧咧,主要击打的是腹部。我们注意到,并不是击打对方头部这种相对致命部位,也不是在对方倒地后直接用拳打脚踢对方,所以我们说这种主观恶意更多是一种耍横逞强的心理范畴(耍面子,占便宜)。 换句话说,如果是对方倒地后,无还手之力,然后拳打对方头部,而且几十次,这样的情况在普遍多数理性人群认知里(心理恶意程度不仅仅是耍横逞强,而是属于故意伤害的心理)。 假如同样还是拳打脚踢,但是对方已经昏迷了,而且事先说自己有头部疾病,不能再打,这样的情况下嫌疑人仍旧几十次击打对方头部,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心理恶意。总之法院审理是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当时的各种情况和双方心理动机这一原则,结合大家普遍认同的故意范畴,去综合进行甄别判断,而不是简单的认定。


         另外对于白衣男子来讲,其随身携带剪刀,或者用烧烤桌子上的剪刀并不是影响正当防卫定性的主要问题,而是他面对黑衣男子侵害时候的选择和举动是否匹配当时的危害情况,以及不这样做面临的后果。正常情况下两个人因为小事互殴,一方拳打脚踢,另一方也拳打脚踢还击,前后就是两个人的事情,双方也知道出现致命的情况是不太可能的,这个大家普遍认知是对等的,当让先出手的一方肯定不占理,即使定性互殴,法院判决也会一个重,一个轻。但是对方拳打脚踢,你却用剪刀刺杀,大家认知里显然是不对等的,因为剪刀的伤害性非常大,而且你刺的不是面部,而是心脏。还是好几下,这个情况就完全不一样。因为当时也可以有其他选择(面临的威胁只是对方拳打情况下,其他人未参与),比如你也可以拳打脚踢互相打斗,也可以用凳子砸对方,甚至可以用剪刀刺对方面部,但是你偏偏选择了剪刀刺心脏部位,而且还是好几下,作为一个30多岁的成年人,普遍在认知里,这样的伤害故意显然是达到了最大程度。 尤其在白衣男子全程只和黑衣男子纠结,并未受到其他人群的危害和压迫情况下。

      倒也不是说对方任何时候拳打脚踢,你也不能用刀具,还是用到具体问题具体问题的原则, 以前有个刑事案子,一群chuanxiao人群殴打一个逃跑人员,这个人拿起桌子上的刀具,围殴情况下奋起反击,导致chuanxiao人员两死。这种情况下是不一样的,因为首先该团伙涉嫌zhapian和拘禁,这个人多次逃跑未成功,被“加强管理”。而且当时面对一群人的围殴,他事先还警告chuanxiao人员,只要让他走就行。这个时候chuanxiao人员还是进行围殴阻止出逃,在这种情况非常紧急之下,面对的是一群人,用刀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用刀塔根本逃不出去,也根本打不过,一旦抓回去而且还会面临更加痛苦的折磨和殴打,这个案件法院也综合各种情况,最后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此案件嫌疑人被认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并不大,防卫过当的可能性也不大,很可能是故意伤害罪,但是量刑肯定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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